香港6份税收协定进入立法程序,
但现在还不是生效日。
香港公司正从六个指定国家收货款的老板,
先别急着改资金路径。
这六个国家分别是巴巴多斯、约旦、吉尔吉斯共和国、马尔代夫、挪威或卢旺达。
涉及的收入包括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
我先把结论说清:
10月16日,香港将刊宪6份新税收协定的实施令。
但协定还没生效。
现在可以提前盘一遍相关收付款,
不能只看“避免双重课税”六个字就调整安排,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于10月6日作出6项命令。
对应的国家是巴巴多斯、约旦、吉尔吉斯共和国、马尔代夫、挪威和卢旺达。

这是香港本地法律程序的一步,
这些协定旨在避免同一收入被重复征税。
对有跨境付款或海外经营的企业来说,
协定的价值在于发生争议时,双方对哪些收入可以征税、税率如何适用,会有更明确的规则。
这不是一张“普遍少交税”的通行证,
能不能用,得回到具体协定和这笔收入来判断。
香港公司如与这6个国家有直接往来,
可先核对自己是否属于相关协定下的税务居民。
再结合收入性质和实际交易安排判断是否可能适用。
往来不只是一笔货款。
政府公布的协定摘要列得很具体。
其中包括受雇所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国际运输利润。
业务与这6个国家完全无关,
就不用因本次命令乱动。
六份协定尚未生效。
名单没对上,先别硬往自己身上套。
这次的程序节点摆在一起更清楚。
日期 | 发生什么 | 该怎么理解 |
10月6日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作出6项命令 | 命令已经作出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
10月16日 | 6项命令刊宪 | 进入本地立法程序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
10月21日 | 提交立法会审议 | 按先订立后审议程序处理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
尚无日期 | 双方各自完成批准程序 | 协定此后才生效 [官方公报](https://www.info.gov.hk/gia/general/202610/14/P2026101400352.htm) |
上述时间均来自香港政府10月14日的结论很简单。
10月16日是香港本地立法程序的节点,不是协定生效日。
协定主要会影响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收入的征税权分配和预提税安排。
已缴境外税款能否抵免,还要按香港及对方国家的国内税法和申报条件核对。
判断错了,预算就会变,
现在别拿尚未生效的协定做现金流安排。
我接到这类事,先画清四张图。
分别是店铺主体、收款主体、库存所在地和利润归属。
再判断资金回流路径和备案要求。
要看什么 | 先问哪一句 |
店铺主体 | 谁在平台或合同上对外销售 |
收款主体 | 钱实际进了哪家公司 |
库存所在地 | 货放在哪里,由谁承担风险 |
利润归属 | 哪家公司真正做了事并取得利润 |
如果销售主体、收款主体、库存风险和实际经营职能还没核清。
先不要判断协定待遇。
这些事实没理顺。
单看税率容易得出错误结论。
先把现有主体和主要收付款路径画出来。
再对照这6个国家,查有没有直接往来。
到这一步就停。
别急着改合同、账户或开票路径。
中美港几家公司的实际职能还没理清。
或者海外资金怎么回来还没算明白,就别凭一句“香港有协定”动手。
香港6份税收协定与跨境收款常见问题解答
香港近期有哪些关于税收协定的新动态?
香港有6份税收协定已经进入立法程序(刊宪),但目前这些协定还不是生效日,尚未正式生效实施。
此次涉及的六个指定国家具体是哪些?
这六个指定国家分别是巴巴多斯、约旦、吉尔吉斯共和国、马尔代夫、挪威以及卢旺达。
这些税收协定主要涵盖哪些类型的收入?
涉及的收入主要包括从相关国家收取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同时也涉及香港公司从这些国家收取货款等跨境收款情形。
香港公司现在需要急着更改资金路径吗?
不需要急着改资金路径。正从六个指定国家收货款的香港公司老板,在协定生效前先别急着调整收款安排。
为什么目前不建议调整跨境收款的安排?
因为6份税收协定目前只是进入立法程序,现在还不是生效日,相关税收待遇还未正式变更,因此现阶段维持原资金路径即可。
来源:跨境易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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