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么是关税?
关税历史上是从古代城市国家的收费开始的,并且经历了内部关税和边境关税之类的过渡,但如今,它们通常被定义为“对进口商品征收的税”。
2. 关税税率类型
日本宪法第84条规定了税法。这意味着必须由法律或法律条件规定重要的税务事项,例如税种,纳税人和税率。因此,关税税率是根据国会通过的立法确定的,但也可能基于国会批准的条约来确定的。
另外,在关税方面,由于有必要对海内外环境的变化迅速作出反应,因此有一种法律规定了一定条件,并在适用范围内根据政府法令变更了关税税率的制度。有紧急收费系统就是一个例子。
日本的关税税率大致可分为法律规定的税率和条约规定的税率。
(一)法律规定的税率
法律规定的税率称为国家税率。在日本,国家关税税率由两项法律决定:《关税税率法》和《海关临时措施法》。《关税税则法》规定了基本税率(基本税率),只要情况不发生变化,该税率将长期适用。截至2013年4月,税率设定为7,254。另一方面,《税收暂行办法法》规定,在基本税率暂时有困难的情况下,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代替基本税率。优先适用于基本税率。截至2013年4月,税率已设定为433。
此外,《税收暂行办法法》规定了适用于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进口的商品的税率(优惠税率)。优惠税率是适用于经济正在发展,希望提供优惠关税并且日本认为适当的国家/地区的税率。作为例外,最优惠国待遇,有效税率(它被设置高于全国税率(不包括优惠税率较低),并约定税率(以较低者为准)。优惠税率由满足应用原产地条件。
(2)根据《公约》确定的税率
根据《 WTO协定》,承诺不对WTO成员国/地区(特许权)征收高于一定税率的税率称为协定税率(也称为WTO特许权税率)。如果该税率低于税率,则它同样适用于所有WTO成员国/地区的产品。最初,协定税率仅适用于WTO成员国/地区,但即使在非WTO成员国中,协定税率也被视为双边条约(不包括自由贸易协定)中最受青睐的国家,例如《贸易和航行条约》。对于承诺的国家,税率适用于WTO成员国/地区。(注1)
在除协定税率外,仅对已签署EPA(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伙伴国家的产品征收税率,这是最惠国待遇的例外。EPA规定税率低于最惠国待遇的有效税率。通过满足原产地条件,税率将优先于国家税率和商定的税率应用。迄今为止,日本与之签订了持久授权书的伙伴国家是新加坡,墨西哥,马来西亚,智利,泰国,印度尼西亚,文莱,东盟(注2),菲律宾,瑞士,越南,印度,秘鲁,澳大利亚和蒙古。
(注1)即使在非WTO成员国/地区尚未与日本缔结双边条约的国家/地区中,也按照与最惠国待遇相似的方式对待日本的国家/地区互惠,协定税率可考虑与国家/地区的外交关系(福利关税制度)。
3. 关税表
日本的关税税率在关税税率法等另外的表中规定,该表称为“关税税率表”。
(1)海关合作委员会项目清单
如果关税制度因国家而异并且很复杂,那么它往往会成为国际贸易的障碍。因此,在20世纪初,欧洲出现了一场运动,以简化这一过程并统一国家。1952年,海关合作委员会(CCC =现在的WCO)成立,其总部设在比利时布鲁塞尔。。海关合作理事会项目清单(CCCN)由CCC创建,并于1959年作为“《关税表上货物分类项目清单公约》(项目清单公约)”生效。
(2)国际标准产品分类(HS)
为了应对CCCN创建后贸易结构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并实现产品类别的真正国际统一,包括未采用CCCN的美国和加拿大,新的项目表取代CCCN HS被开发为。该标准于1983年被采纳为“产品名称和分类统一制度国际公约(HS公约)”,并于1988年1月生效。HS的配置涵盖了所有需要国际贸易的商品,并且是最小的分类单位是由称为数字的六位数数字表示的项目,由5,052组成。这些内容分为21个部分,分别为97、1,220。
(3)日本关税税率表
日本在关税税率表中采用了CCCN,直到1987年,但是随着HS公约的生效,对关税税率表进行了修订以符合HS,并且该修订的关税自1988年1月1日起生效。。
日本海关关税表的六位数分类总计为5,051,并且不采用自愿采用的电能。(由于日本不进口或出口电能,因此不再需要此问题。)但是,在西方国家,进出口电能并不少见。)此外,每个问题都有必要进行细分。
根据HS公约,除关税表外,进出口统计项目表也符合HS,因此日本已完全修改了进出口统计项目表,并于同年1月1日起符合HS 。使用统计资料表。
4. 关税表
(1)免税品
关税表设置了所有进口产品的税率,其中有些是免税的。
根据关税税率法,该免税产品约为总税率的35%。
主要的免税产品包括铁矿石,羊毛,棉花,胶卷,橡胶轮胎和机械。
(2)税率形式
以进口商品的价格或数量为应税标准征收关税,以价格为应税标准的关税称为“价值税”,以数量为应税标准的关税称为“使用税”。”。
A. 估价税
B. 即付即用税
C. 混合税
(综合税)

(3)特殊形式的关税
A. 差别关税
B. 滑价
C. 季节性职责
D. 海关配额制度
(4)特殊关税
特殊关税是世贸组织协定中承认的规则,通常是对关税征收的关税,这些关税是在特殊情况下(例如不公平贸易交易或进口快速增长)暂时减轻该行业的关税的。其他关税,例如不公平销售税,反补贴税,报复税和紧急关税(保障措施)。此外,根据每个经济伙伴关系协定都有一项双边保障措施。
从维护和加强世界贸易组织的多边贸易体系的角度来看,重要的是适当使用这种特殊的关税制度,同时避免滥用和滥用制度。
(5)海关免税退还和退款
通常,除非免税,否则进口货物应按有效税率缴纳关税。
但是,如果进口货物符合某些条件,则全部或部分关税将免税(免税或减税)。此外,还有一种用于退还全部或部分已付关税的货物满足某些条件(退税)的系统。此外,还有类似于退税的海关退税系统。
关税减免/退税税收和退税是根据税法的原则制定的,但是法律的基础是必要的,但其中大多数是在《海关关税法》和《海关临时措施法》中。这些系统是根据与日本经济,社会,教育等相关的政策要求和国际惯例建立的,但让我简要解释一下主要系统。
[特定用途的免税]
这是用于学术研究和社会福利捐赠的免税系统。
来源:喜运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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