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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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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21号公告规定,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市场集聚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在海关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 因此,经营者首先需在试点市场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与海关完成备案登记,取得相应资质。 2、商品备案 经营者需将商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等商品信息录入其所在地的市场采购贸易信息平台,生成可用于报关的交易清单。 自营出口的,应在与外商签订采购合同时自行录入;委托出口的,可在向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交付货物时自行录入,或由该经营者录入。经市场采购商品认定体系确认的商品信息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共享。 3、报关出口 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采购地海关申报,申报时需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商业、装箱单、运输合同等。 需注意的是,单票报关单的货值最高限额为15万美元,同时若每票报关单所对应的商品清单所列品种在5种以上,可按以下方式实行简化申报:即先按货值从高到低,将货值最大的前5种商品在出口报关单上逐项申报;其余商品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则》中的“章”为单位进行归并,每“章”按该章内价值最大商品的号作为归并后的号,货值、数量等相关数据也相应合并统计。但需征收出口关的、需实施检验检疫的及海关另有规定的商品不适用简化申报。 3 收征管 根据国家务总局《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管理法(试行)》规定,以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 “免征”不同于零率退政策,1039模式系“免征不退”,即出口环节不征收增值,但也不可申请出口退。这意味着出口经营者无需提供增值申请退,直接享有免政策,极大便利了小规模纳人及个体工商户的出口贸易,无需担忧后续务稽查带来的补风险。但是相应地,若经营者为一般纳人,即使其从采购方取得增值,所支付的进项额也不得用于抵扣销项额或退回,而需转入成本。 因此,尽管1039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对出口货物免征增值,但因不配套退政策,一般纳人经营者的负会高于其他主体,需提前做好务规划。实践中常见的优化路径是转为小规模纳人或注册个体工商户身份开展业务,并同步适用核定征收政策。 举例而言,若某企业通过1039模式取得100万元出口收入,在现行收征管规则下,这 100 万元收入通常会被全额计入企业的应纳所得额,按照25%的企业所得法定率计算,该企业需缴纳的额为25万元; 而如果是个体工商户通过同一模式实现100万元出口收入,务处理方式则存在明显差异,假设其适用当地务机关核定的5%应所得率,那么该个体工商户的应纳所得额可核算为5万元,再依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应的超额累进率表计算额,最终仅需缴纳3500元款,二者的负水平形成显著差距,后者的务成本优势十分突出。 4 收汇 1039模式允许多主体收汇,市场采购贸易收汇包括三类方式:一是经营主体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理收汇;二是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以自身名义理收汇;三是代理企业出口报关后,委托方(包括不直接理市场采购出口报关的境内/外个人、境内企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等)自行理的收汇。 也即不仅出口主体自身,与业务相关联的其他主体同样可以开立外币结算账户参与其中。此外,该模式还支持以人民币结算。 这一阳光化收汇机制解决了过去小商户无对公外汇账户、收汇渠道狭窄的问题,让经营者资金流动的稳定性与安全性得到有效保障。 03 合规要点 1 交易真实性 实践中,部分经营者通过仅在试点地区挂靠注册地址、实际经营场所及商品采购地均在试点地区外的方式享受相关政策红利。这类操作本质是将非市场采购主体、非真实市场采购业务混入1039框架,明显不符合监管规定。 近年来全国各试点地区陆续开展专项清查工作。以东莞市大朗市场贸易中心为例,该单位于2023年发布专项通告,明确要求辖区内所有1039市场采购贸易业务必须具备本地实体经营属性,确保1039模式切实惠及符合资质要求的经营者。 基于此,在适用1039模式开展业务过程中,经营者必须将保交易真实性,并从采购、经营、交易三个关键环节系统落实。 采购环节 经营者需严格遵循试点区域的规范,要保所售商品全部源自试点地范围内的采购渠道,严禁跨区域违规采购,精准对照商品目录清单,将商品种类严格限定在目录许可范围内,禁止目录外商品借道流通。 经营环节 经营者必须在试点地拥有真实存在且可有效核验的经营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铺、合规仓库、公场地等,并依法留存场地租赁合同、产权明等相关佐材料,避免虚假注册、空壳运营等违规情形。 交易环节 经营者需保障买卖双方在市场内的交易行为真实发生,合同、物流、资金流等全链条信息真实可追溯。 2 免申报 根据国家务局规定,市场经营户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纳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国机关理市场采购贸易出口货物免申报;委托出口的,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可以代为理免申报手续。 同时,1039模式不实行免资料备查管理和备案单管理,这意味着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无需像传统出口退业务那样,专门留存并整理购销合同、运输单据、报关单等凭由务机关备查,从而大幅简化了流程,降低了中小微经营者的合规成本。 需注意的是,若经营者未按规定进行免申报或有其他违反收管理的行为,可能面临有关主管部门停止其使用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系统的风险,这将直接影响经营者1039模式贸易的开展。 04 相关模式对比 为清晰区分1039市场采购贸易模式、9610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模式及买单出口三种出口方式,精准把握各模式的核心差异,特整理此表,为读者根据自身业务实际选择合规、适配的出口方式提供参考: 1039模式 (市场采购贸易) 9610模式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 买单出口适用场景 在试点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多品种、多批次、小批量商品出口,单票商品货值不超过 15 万美元;难获取进项的中小微企业及个体商户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将商品以邮政小包、国际快递等方式直邮海外消费者的业务,核心适配小包裹、少数量、多批次的零售订单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借用其他企业的进出口资质进行出口收政策 出口货物免征增值,不理出口退 有合规增值专用可申请增值退(免);综试区内无票出口可享增值免 无合规收政策支持,本质属于违规操作。实际出口方与申报方不一致,易滋生逃、骗取出口退等行为收汇结算 允许多主体收汇;境内外个人符合条件可通过个人外汇账户结算;支持人民币结算 通过备案外汇账户收汇,遵循跨境电商外汇管理要求 收汇环节脱离实际出口业务主体,可能涉及违规外汇结算 总之,1039 市场采购贸易模式精准破解中小微商户出口痛点,以无票免、多主体收汇等优势,为试点区域内零散采购、小批量出口业务开辟了合规便捷通道,大幅降低了中小微主体的出口门槛与合规成本。 但经营者仍需严守交易真实性底线,规范完成备案、报关与免申报等流程,根据自身纳人身份做好务规划。未来随着试点范围持续扩大与监管体系不断完善,这一模式将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助力更多中小微商户出海。 【关于我们】 蒋晓焜律师团队专注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商业法律,围绕“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数字经济资本市场”“数字经济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三大模块提供法律。 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模块:四年出版三本书:《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指南》《数据合规热点与实务指南》《游戏出海合规指引》。为数据类、娱乐类、电商(含跨境电商)类等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顾问,为客户提供近百项非诉合规项目法律。 数字经济资本市场模块: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投融资,对象涵盖初创企业、Pre-IPO企业、上市企业,提供融资项目累计融资金额近十亿。 数字经济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模块:具有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经验,诉讼纠纷含涉主播带货纠纷、竞价排名纠纷、游戏换皮纠纷、源代码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方面,涉及程序涵盖了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晓说内参·微信公众号2026-01-07推荐您搜索内参君研究丨跨境电商“9810”模式新政策解析内参君: 在全球跨境电商蓬勃发展的浪潮中,海外仓模式因能提升物流时效与客户体验,成为众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的重要抓手。 国家务总局2025年1月发布《关于支持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发展出口退(免)有关事项的公告》(简称quot;国局3号文quot;),创新推出9810模式quot;离境即退、销售再核算quot;规则,直击9810模式痛点,不仅大幅缩短资金回笼周期,更兼顾风险防控与权益保障。本文将围绕政策核心,从要点解读、操作指引、风控管理等方面提供前沿解读。 本文为跨境电商系列文章第十七篇:跨境电商跨境电商“9810”模式新政策解析 内参君研究 | 跨境电商系列文章之一:跨境电商海关监管的历史沿革 内参君研究 | 跨境电商系列文章之二:跨境电商的知识产权问题探析 内参君研究 | 跨境电商系列文章之三:跨境电商的收问题探析 内参君研究 | 跨境电商系列文章之四:未受“封店潮”影响,傲基为何能翻身上市? 内参君研究 | 跨境电商系列文章之五:解读拜登政府“913新政”——跨境小包“最低限度免政策”或被取消? 内参君研究 | 跨境电商系列文章之六:跨境大卖IPO已过会,为何主动终止上市? 内参君研究 | 跨境电商系列文章之七:跨境电商平台如何合规整改“资金二清”问题(上) 内参君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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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报理出口预退的纳人,应当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的各增值纳申报期内理出口预退核算,外贸企业经主管务机关同意,可在该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理。 上述核算期指务机关结出口预退的次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若纳人未在核算期截止日前理核算的,务机关将追回已理的预退;待货物实现销售后,纳人再重新申报理出口退(免)。 2、核算方法 出口预退核算时,需根据实际销售情况分两种情形处理: 具体而言,纳人在核算当期申报时,需先用负数全额冲减前期预退数据,再按实际销售情况重新申报:若应退(免)额为负数,生产企业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外贸企业需补缴款;若为正数,务机关则按现行规定理退。 举例来说: 某生产企业以出口海外仓方式出口的100个茶杯,于2025年3月10日申报出口预退,出口预退额1300元。经审核,该笔业务无问题,务机关于2025年3月14日为企业结出口预退1300元。该企业拟于2025年12月12日理出口预退核算。 企业30个已实现销售的茶杯,按照实际销售情况计算的出口退(免)额为390元,与此前已理的1300元出口预退存在差异。 此时,纳人应当在信息系统中勾选提交“需要调整申报”的选项进行确认,并进行调整申报。 调整申报时,企业应当先提交一笔出口退(免)额为-1300元的免抵退申报数据,将此前提交的出口预退申报数据全额冲减;再根据实际销售情况,重新提交一笔出口退(免)额为390元的免抵退申报数据。 在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的情况下,企业在2025年12月当期的应退(免)额为-910元(-910元=-1300元+390元)。 待务机关审核通过后,该企业应当将这-910元的应退(免)额,结转下期参与出口退(免)计算。70个未实现销售的茶杯,企业待其实现销售后,再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理出口退(免)。 这一规则通过分类处理和冲减重报的操作,确保预退与实际销售匹配,既防范款提前流失,又保障纳人后续按实际销售足额享惠,平衡了监管严谨性与企业权益。 3 备案要求 1、备案单 (1)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纳人可选择使用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佐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等进行单备案。 (2)纳人应将销售记账凭、销售明细账等可以佐货物已实现销售的资料(以下称销售佐资料),作为出口退(免)备案单。 纳人申报理出口预退的,应当在货物实现销售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务机关核查;按照现行规定申报理出口退(免)的,应当在申报出口退(免)后15日内,完成销售佐资料的留存工作以备务机关核查。 2、违规处理 若未按照规定留存销售佐资料或伪造销售佐资料,务机关将追回已退(免)款,并按照《国家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和消费管理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该笔出口业务不再适用出口退(免)政策,改为适用免政策。 已申报退(免)的,应当用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查实属于骗取出口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处理。 03 政策红利 1 政策对比 经对国家务总局货物和劳务司于2024年8月发布的《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出口退(免)操作指引》(简称“操作指引”)与国局3号文的相关条文进行系统性比对分析,现将主要修订内容以表格形式归纳如下: 操作指引 国局3号文 退时点 货物销售完成后 货物报关离境后 申报资料 报关单与销售凭(出口/增值专用) 报关单 核算要求 一次性结算 先预退再按实际销售情况核算调整 备案单 购销合同、运输单据、委托报关单据等,若无法取得,则可选择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资料进行单备案 无法取得出口合同的,可选择海外仓订仓单、自营海外仓所有权文件、租赁海外仓租赁协议或其他佐海外仓使用的相关资料进行单备案;同时要将销售佐资料作为备案单 2 优势分析 前述最显著与根本的差异在于退时点,这一变化直接回应了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的核心痛点。 在传统模式下,企业需等待海外仓货物销售后才能理退,这一机制的局限性在于:一方面,海外仓模式本身具有前期建设成本高、运营维护费用昂贵的特点,企业需预先投入大量资金;另一方面,跨境销售受市场需求波动影响,货物存在滞销风险,双重压力下企业资金被长期占用,极易引发危机。 新政策下,货物离境后即可申请退,显著缩短资金回笼周期,有效缓解了企业压力 04 企业应对建议 尽管“离境即退”新政在时效性与资金周转效率上带来显著提升,但其并未削弱原有的合规监管力度。企业在享受政策红利的同时,仍需高度关注并防范以下几类典型风险: 1 单问题 单环节的疏漏或造假,可能引发从申请失败到信用受损再到法律追责的多重风险,具体表现为: 缺失报关单将直接致使申请失效; 在货物实现销售或申报出口退(免)后15日内未按规定留存销售佐资料或伪造销售佐资料的,务机关将追回已退(免)款,并依据《国家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和消费管理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规定,将该笔出口业务由出口退(免)政策调整为适用免政策;对已申报退(免)的,需以负数申报冲减原申报数据; 若查实属于骗取出口退,则将严肃处理。 因此企业必须严格把控单,确保真实、齐全、可追溯。 2 逾期核算 企业需严格把握出口预退核算时点。企业应在务机关结出口预退的次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期间完成核算申报,逾期务机关将追回已预退款,企业只能待货物实际销售后重新申报出口退(免)。 总之,9810模式“离境即退”的新政策,是务部门精准适配跨境电商海外仓业务特点的重要制度创新。对于跨境电商企业而言,要精准把握申报、核算等实操要点,严守单真实、按期核算等规定,从而适配政策调整,降低涉风险。未来,随着跨境电商行业的持续发展,相关政策或将进一步优化完善,企业需保持对政策动态的关注,不断规范业务流程,在合规经营的基础上借助政策实现高质量发展。 【关于我们】 蒋晓焜律师团队专注于数字经济领域的商业法律,围绕“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数字经济资本市场”“数字经济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三大模块提供法律。 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模块:四年出版三本书:《数字经济产业合规指南》《数据合规热点与实务指南》《游戏出海合规指引》。为数据类、娱乐类、电商(含跨境电商)类等数十家企业提供常年顾问,为客户提供近百项非诉合规项目法律。 数字经济资本市场模块: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股权设计、股权激励、投融资,对象涵盖初创企业、Pre-IPO企业、上市企业,提供融资项目累计融资金额近十亿。 数字经济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模块:具有高端商事/知识产权诉讼经验,诉讼纠纷含涉主播带货纠纷、竞价排名纠纷、游戏换皮纠纷、源代码侵权纠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专利侵权纠纷等方面,涉及程序涵盖了诉讼、仲裁、执行以及其他争议解决程序。晓说内参·微信公众号2025-12-11推荐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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